为进一步加强执行信访工作,切实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依法维护执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及时发现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杜绝和预防消极执行、违法执行、选择性执行的现象发生,不断改进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信访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上级法院的管理下,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及时审查处理。
二、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执行信访接访处访工作,做到来访有人接、材料有人收、咨询有人答,为涉执信访人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联系。
三、建立日常信访,预约联合接访,院长、局长定期或预约接访工作模式,重点解决重复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信访案件。
四、上级法院、统计或上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其他机关批转、督办的信访案件,做到及时办理,按要求报告办理情况。
五、做好预约接访,院长和局长接访准备、记录等工作,对接访中形成的处访意见,及时抓好落实,准确向信访人反馈信息。
六、信访台账登记准确无误,信访案卷材料收集、整理完备。
七、端正工作态度,创新工作方法,做到热情接访,虚心听陈。
八、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努力推进执行信访工作。
九、发挥信访联动机制作用,在依靠执行局整体力量着力破解执行难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人大和基层组织的有力支持,形成信访矛盾化解合力。
十、加强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不断提升执行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