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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18-11-20 10:18:05 打印 字号: | |

2018)辽0624破1号

本院根据李田云的申请,于2018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丹东世达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05日指定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为债务人丹东世达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丹东世达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2019年02月18日前,向丹东世达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振八街22-10号;邮编118000;联系电话0415-3135009、15941599920、1864251557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丹东世达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丹东世达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02月25日下午14时在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

责任编辑:宽甸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