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 平等处分权
裁判要点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
等的处理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和刘某臣夫妻共同财产存款50000元的一半即2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程某某与刘某臣于2008年登记再婚,2019年春天刘某臣病重之时刘某艳和刘某凤到原告家来探视,刘某凤偷偷将原告夫妻共同存款50000元的存折偷去,交给刘某艳手中,(2019)辽0624民初3658号卷宗庭审笔录有相关记载,原告2019年11月13日开庭时才知道存折被偷的真相。原告认为50000元存款是原告与刘某臣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臣去世原告应当分得25000元,现在被告刘某艳和刘某凤将50000元存折拿走并把钱取出,侵害原告的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返还25000元。
被告刘某艳辩称:不同意返还。那50000元存折是我父亲在2018年腊月27日亲自交给我的,并不是偷的,原告说我偷的纯属诬陷。我父亲当时说:“我有生之年就给你这50000元了,再我就不管你了”。这个钱后来我给我姐了,因为我姐身体不好,之前我俩也有承诺,我对我姐说:“钱给你,我就不留了”。在我父亲生病期间,他们说我父亲存折数额太大,没有身份证取不出来的,我告诉我父亲,我父亲把身份证交给我和我姐,我和我姐去取出来的,我开始留了20000元,给我姐30000元,后来我2019年腊月26日左右我又给我姐转了20000元。我父亲和程某某是雇佣关系,我父亲每个月给程某某开工资,程某某没有权利阻止我爸如何处置自己的钱。
被告刘某凤书面答辩称:存折不是偷的。我父亲刘某臣生前把50000元存折交给刘某艳,嘱咐刘某艳钱是给我的,我后来和刘某艳一起把这50000元从银行取出来,这些钱刘某艳都给我了。原告与我父亲是雇佣关系,每个月我父亲给她开工资。我现在没有生活来源,现在疫情,我不能出庭。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程某某与刘某臣于2008年8月27日在宽甸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二人系再婚。刘某臣再婚前与前妻育有四名子女,即刘某艳、刘某凤、刘某权、刘某成。2018年腊月27日,刘某臣交给刘某艳一个50000元定期存折,2019年刘某臣生病住院期间,亲口表达这50000元存款给被告刘某艳。2019年3月19日,被告刘某艳与被告刘某凤去银行取走刘某臣存折中的50000元。被告刘某艳分两次将50000元全部给了被告刘某凤。2019年3月24日刘某臣因病去世。被告刘某艳开庭时提供刘某臣生病住院期间录像视频,视频内容显示刘某臣自愿将50000元存款赠与被告刘某艳个人。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某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原告程某某25000元;二、驳回原告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刘某臣与原告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证据证明刘某臣名下存折的50000元存款是刘某臣个人财产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某臣与程某某共同共有,刘某臣与原告程某某对这50000元存款有平等的处理权。刘某臣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单方面将夫妻共同财产50000元赠与被告刘某艳,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程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平等处分权。按照一般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刘某臣享有50000元中部分数额的处分权利。对被告提出原告与刘某臣是雇佣关系一节,原告程某某与刘某臣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系合法夫妻,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提供的二份协议书,原告程某某均没有签字捺印,且无证据证明原告程某某委托他人代为签字,故协议对原告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原告主张被告刘某艳、刘某凤共同返还25000元,因刘某臣明确表示将存款赠与被告刘某艳个人,而刘某艳自愿将该款转赠给刘某凤,是刘某艳个人处分行为,对其转赠的法律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夫妻共同财产50000元中属于其个人的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应由被告刘某艳予以返还。
推荐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存款2.5万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老年人婚姻案件婚姻质量不高,缺乏感情基础。一般再婚目的性强,某些老年人再婚时抱有一定的目的,如女方想在经济上找个依靠,男方则因自己身体不好,独立生活能力差,儿女又不在身边,想找一个老伴照顾自己饮食起居,把老伴当成“保姆”。再婚老年人绝大数都有自己的子女,重组家庭改变了原有的家庭结构,不论是老两口单独生活还是和一方子女共同生活,必然产生新的矛盾。
在处理老年人婚姻案件时应分析原因,认真疏导。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女性的劳动力、身体条件较男性处于弱势,因而在处理案件要注重保护妇女权益。
所以,老年夫妻应慎重对待再婚,充分考虑双方家庭实际,对于财产问题,双方应事先约定,并尽量取得子女的谅解,以减少和杜绝以后的隐患和纷争。同时子女和晚辈,也应当尊重老人的婚姻权利,使他们在经历人生风雨之后能得到精神慰藉和愉悦,有一个温馨、安宁、幸福的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