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相邻关系 侵权
裁判要点
相邻关系中一方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的哥哥隋某德系地邻。2017年春天原告与隋某德因自留地边界纠纷经长甸镇政府处理,隋某德因败诉而怀恨。2018年8月8日下午5点以后,被告用勾机将原告板栗园和承包山的通道故意掘开。原告当时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传讯被告,被告不理睬。派出所让原告将毁损的道路修好,然后到法院起诉,花销由被告承担。现原告诉讼要求赔偿修道费用等损失。
被告辩称:涉案道路是历史形成,在被告的承包地范围内,原告擅自将道路修成车辆通行的道路,将道路扩宽,给被告的板栗园造成了损害。被告发现后才将道路给掘开是为了阻止原告的行为;对于被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证明减少收入与被告有关。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被告隋某波赔偿原告许某某损失1427.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相邻关系的各方,应当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涉案道路系原告与其他村民生产作业通行使用,原告将此路挖断,影响了原告正常的生产作业活动,原告为了能正常至自家板栗园作业,将损坏的道路修复,对于原告修路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对于被告辩称的涉案道路被原告拓宽,占用了被告的承包林地的意见,没有证据证明,且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查,被告可依法另行主张。原告提交的修路损失明细中记载修路损失包括:1、杨某某找石板半天、挖水道和砌墙半天共200元;2、刘某某用推土机填坑和拉石板2小时300元;3、孙某某用挖勾机装沙石料三车100元;4、许某某拉三车沙石料200元;5、原告找石板半天、挖水道和砌墙半天、平整道路一天共500元;6、购买水泥管200元、运费100元。此明细中有杨某某、孙某某、许某某的签名并按手印,对于此三人产生的费用共计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雇推土机工作两小时,每小时150元共计支付300元费用的情况也符合实际,本院予以确定;购买水泥管200元和运费100元与市场价格基本相符,本院予以确定;对于原告本人参与修路共两天半的工时费,本院参照建筑业的收入标准按每天131天计算为327.5元。综上对原告修道的损失本院确定为1427.5元(500+300+300+327.5)。对于原告主张的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的交通费199元和误工费13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板栗收入减少损失的主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板栗收入是否减少以及收入减少与道路损坏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推荐理由
本案系村民间因土地相邻关系矛盾,导致的恶意毁损村民公用道路的侵犯财产权案件。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认为相邻关系中一方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侵权人将被侵权人通往自家板栗园的道路挖断,为恢复正常通行,被侵权人对道路被挖断处进行了修复,对此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
案涉道路虽系村民共有道路,非被侵权方个人所有财产,但被毁损路段与被侵权方承包的板栗园相连,影响到被侵权方的正常通行,被侵权方为了恢复道路的正常使用,将其修复,有权要求侵权人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在农村,存在大量因土地相邻权产生的矛盾,因此引发的损害他人财物甚至侵害他人身体权的纠纷时有发生。作为土地的相邻各方,应当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合法解决矛盾。如果相邻一方因认为自己的相邻权收到侵害而采取非法的手段恶意毁损他人财产或集体财产,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也是法院判决在农村土地相邻权纠纷中,非法造成侵害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