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力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向纵深发展,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8月25日,宽甸法院依法对王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以来我院宣判的首例涉恶案件。
宽甸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起,被告人王某与孙某(已判决)无证从事中介船员业务。二人在为某水产捕捞有限公司招收船员时,因招收船员大多来自其他中介公司,需支付中介费用,为避免中途更换船员给其带来的中介费损失,且为压榨船员工资以获得不法利益,遂要求从事工作不满十五天或者三十天就辞职的船员交纳违约金、保险金等费用且不支付船员工资。为便于上述不法目的的实现,雇佣被告人吕某(已判决),指使其专门从事向辞职船员索要违约金、保险金、中介费、商店购物钱款等费用的工作,任由吕某再纠集他人对辞职船员采取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手段索财。至2016年,首要分子王某、孙某纠集吕某等人形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通过威胁、暴力、非法拘禁等手段,以交违约金等费用为由对21名被害船员实施敲诈勒索,涉案金额为329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当场表示服从判决。
宽甸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持续巩固深化专项斗争成果,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用实际成果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