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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新征程 | 劳务合同起纠纷 法院调解解“薪”愁
  发布时间:2024-03-26 13:33:59 打印 字号: | |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日益加快,个人雇佣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用工形式,因此而产生的劳务合同纠纷也逐年增多。近日,宽甸法院一次性化解了七起因个人雇佣而产生的劳务合同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被告范某承包建设某地光伏发电工程,雇佣原告李某、赵某等7人为其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7人每人每日支付工资300元,并承担原告7人的路费,每人 300元。工程结束后,原告7人工资及路费共计12000余元,被告没在第一时间向原告7人给付工资及路费,而是亲笔写下欠条并拍照发给原告7人,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7人的欠款明细。后原告7人多次向被告追要欠款,但被告始终拒绝给付,无奈之下,原告7人诉至法院。

调解解纷

由于案件涉及到农民工群体,承办法官决定对此案优先办理,力争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认为7名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并无争议,存在拖欠劳务费的事实,所涉及金额也非常清楚。在认定拖欠工资的事实后,因被告在外地,为节约诉讼成本,法官征得原、被告同意,通过网络开庭的方式审理案件。

审理过程中,法官本着互谅互让、换位思考的原则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同时从利于双方的角度考虑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释法明理。

        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劳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形式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劳务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本案中,7名原告与你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口头约定形成的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所以,你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劳务费。

        原告,被告现在资金比较紧张,你们也再给被告一些时间,案子已经到了法院,我们就一定全力帮助你们解决问题,此案通过调解解决对你们双方都是最好的办法。

在法官耐心细致地沟通下,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被告范某承诺于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拖欠的劳务费。至此,7起与农民工相关的劳务合同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劳务者在务工时务必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一名知法懂法的劳务者;二是和用人单位等签订劳务合同、用工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三是保存好工资结算单或欠条等相关证据;四是如产生劳务纠纷,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研究室